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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案到底该如何裁定?
文章来源:陕西珂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3-09-13   阅读:759

    上百公斤的鱼死亡,究竟是自然灾害还是个体经营户的违法排污所致?日前,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环境民事诉讼案件。


    这是该县法庭受理的第一起环境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污染的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长达4个小时的庭审,凸显出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面临着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诸多难题。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原告施绍波,被告龙某、普某、李某等均为峨山县登云社区石花村村民。原告施绍波承包的鱼塘位于村子中央的一个下陷空地;三被告经营的洗车场和餐馆位于鱼塘的上方,主要服务于玉峨高(玉溪市至峨山县至高仓镇)二级路上的运输车辆,其中主要是运煤的大型车辆。


    2009年5月29日,原告施绍波与登云社区石花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石花村民小组将石花村前鱼塘承包给原告施绍波养殖及种植,承包期限五年,承包款380元/年,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施绍波承包鱼塘后,每年投放鱼苗360公斤左右,每年卖鱼的利润在8000元左右,这样一直持续到了2011年的下半年。


    2011年9月,施绍波像往常一样开始了当年的养殖,在鱼塘中投放了价值3600元的鱼苗。同一时间段,位于鱼塘上方的一被告龙某家开始修建房子,并利用房前空地经营加水、洗车业务。同年11月,原告在养殖过程中发现鱼塘的水变黑,就沿着鱼塘进水口去查找原因,最后发现是被告龙某洗车场没有污水处理就直接排进通往鱼塘处的水沟所致。


    随后,施绍波找到石花村村民小组协调,希望龙某将污水排到另外一条水沟中,停止污水流入鱼塘,但一直未有答复。


    过了七八个月到了开渔季,施绍波发现此时的鱼竟然和当时投进去的鱼苗差不多大小,也就没有开塘收鱼。


    被告龙某在修建好房子后开始经营餐馆,排入鱼塘的污水除了洗车水还有餐馆污水。2013年1月,被告普某、李某相继开始经营加水、洗车业务,两家的洗车污水也与第一被告龙某所排的污水沿同一排水口流入到原告承包的鱼塘中。


    2013年6月26日,一场大雨后,原告发现鱼塘中有大量死鱼,于是通知村民小组和社区到现场察看并给予解决。社区领导和村民小组长组织原告与三被告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此后,又陆续有死鱼浮出水面。原告施绍波无奈将3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告施绍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承包登云社区石花组村前鱼塘的侵害;

    2.请求判令三被告按比例承担对侵害原告鱼塘而造成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760元,由被告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普某、李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环境污染案件存在着隐蔽性、长期性等特性,致使围绕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极为复杂,甚至无法进行鉴定,使得案件审理存在较大难度。上述案件中就体现出来,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很难判定鱼大量死亡是因为水体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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