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老的环境法是在分配权利,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则已经开始在分配责任,他初步构架了一个以责任为主导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全新体系,虽仍有些许不到位,但已经向责任性环境法走出决定性的一步。
“新环保下责任主体的最大外包商是地方人民政府。”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求各级政府把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并对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增加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度。
同时,中央政府也没有置身事外,跨区域流域的环境治理,需要中央政府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
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