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环境保护基本法、自然资源单行法、专门生态保护单行法为主体,包括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生态规范在内的完整体系,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业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
另外,在全球生态退化日趋严重,生态修复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我国还陆续签署了一系列与生态保护与恢复的国际公约,如《关于特别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