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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纳入立法议程
文章来源:陕西珂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3-06-13   阅读:716

  专家们认为,首先应全面加强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构建以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以及执行为核心的地方空气污染防治机制,制定落实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当时提的只是重点城市,没有提所有的城市,也没有说到省。重点城市执行得怎么样?现在看来基本没有落实。”杨朝飞说,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负有主要责任,限期达标的制度核心是要落实政府的责任。“我建议一定要把评估机制、考核机制和追责机制明确下来。”

  杨朝飞认为,必须要在立法中写清达标治理的规划由谁来制订、由谁来实施、由谁来审批、由谁来评估、由谁来考核、最终由谁来处罚。监督机制也很重要,不仅仅是针对评估、考核和处罚等,同时还要和信息公开结合起来,把结果向全社会公开,这种社会的压力是非常大的。

  环保专家还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强化达标管理的规定,并要求非达标区须采取更严格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涵盖更多的污染物等;应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确保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达标规划能够实施。

  据柴发合介绍,环保部从去年开始,组织环境规划院等很多单位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办法,估计《大气污染防治法》今年出台的可能性比较大。“把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纳入到法制管理,是势在必行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