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说,2013年3月召开的天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研究确定了12项治理措施,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再次研究制定了10项措施。
会议要求,严格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成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等电厂及自备电站燃煤机组“煤改气”工程;实施供热及工业锅炉改燃或并网;实施清洁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天津市提出,到2017年,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建成区建成基本无燃煤区。新建项目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或实行煤炭消费量等量减量削减替代。
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加强黄标车治理,到2015年,全市基本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限行和淘汰补贴。
会议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炼铁140万吨、炼钢40万吨、焦炭56万吨、水泥229万吨、印染2000万米。
根据规划,天津市将深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脱硫、脱硝、颗粒物治理,以及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天津市还将强化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实施建筑工地、渣土运输、房屋拆迁和道路扬尘精细化管理。
会议特别要求,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实施《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
会议要求,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实行排放总量倍量替代。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以及燃煤锅炉,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划定生态红线,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滚动实施生态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完成独流减河等河流综合治理。实施“清水工程”,完成60条河道总长344千米综合治理。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增加生态用水量。
健全法规体系,严格执法监督。修订并颁布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天津市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修订《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制度和区县目标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