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咨询热线
13505181093
销售咨询手机
029-86747156
信息分类
最新资讯
热门阅读
联系我们
  • 029-86747156
  • 李经理
  • 13505181093
  • dvhb@163.com
  • http://www.keyuan888.com
  • 西安高新区锦业路锦业时代A3-307室
首 页  >   新闻中心
分享到:
“有毒物质”的五大范围
文章来源:陕西珂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3-06-19   阅读:671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理解】本条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