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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降低污染入罪量刑标准
文章来源:陕西珂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3-06-20   阅读:682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制定了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而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则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完善,降低了入罪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发布会上说,鉴于当前的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甚至非常严峻,所以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

  他介绍,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另外,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