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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资讯    

 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环境保护标准的修改建议


    第1条 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和环境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2条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的,以环境基准为科学依据(原则一),并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二)。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基准研究。


    第3条 环境质量标准的遵守


    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到标准。


    第4条 排放标准的强制效力


    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5条 制定排放标准的目的、原则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和技术、经济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技术有效、环境安全、经济可行。


    第6条 制定主体1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7条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特别审查程序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经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环境保护、生态、医学、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8条 制定主体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于没有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的项目,地方可以制定环境监测规范。


    第9条 企业排放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可以适用,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排放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并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企业排放标准应当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鼓励制定严于国家和地方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0 条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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