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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中国碳减排交易发展?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健全相关的制度保障。
首先,明确碳交易权的属性。目前,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无定论,学界主要持有许可证论、发展权论、资源论、用益物权论及准物权论等。若将碳排放权视为一种行政许可权利,认为碳排放权是在行政许可限度内,排污主体享有的向自然界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那么,碳排放权能否进行交易是个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因此,需要对碳排放权进行必要的规定。因为碳排放虽属于行政许可,但由于许可内容具有共同性、普遍性,应当规定予以流通转让。
笔者认为,若为了凸显碳排放权的可交易性,将其视为用益物权或准物权更为适宜。因为将碳排放权完成初始分配之后,即形成一级市场以后,对碳交易的调节主要是通过私权领域的市场流通。因此,将碳排放权视为私权,允许排污主体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更能符合市场化趋势。
其次,完善碳交易合同制度。碳交易尚属新兴产业,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有序离不开合同制度。因此,为促进碳交易稳序开展,必须完善碳交易合同法律制度。由于碳交易中涉及技术规范、评判标准、文件格式等专业事项,并且由于碳是一种难以把握的商品,因此在签订碳交易买卖合同之前,尚需制定碳交易核准合同。此外,碳交易中还会涉及诸如融资、保险等问题,也必要签订相关的合同制度。在碳交易买卖合同中还需对碳交易主体减排量的数量和价格、交付条款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事项及其后果、违约责任等加以规定。
鉴于碳交易合同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可设立专门的碳交易合同代理机构,专门从事碳交易合同业务。交易主体则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通过代理机构,为其碳交易进行代理,但前提仍离不开一套完整的碳交易合同制度。
第三,健全碳交易认证制度。认证制度,简单地说,是具备认证资格的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对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排放权进行系统性、独立性及文件的标准评估活动。认证法律制度是各交易主体间包括国家间进行碳资源分配的基础条件,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客观需求,是保证碳交易公平正义的核心要素。由于碳交易中的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为防止鱼龙混杂,需要对此商品进行权威认证。包括对交易主体的资格认证、对碳减排信用的认证、对碳证减排量的认证等。没有权威的专业认证,碳交易市场便无法建立。
目前,较为常用的认证标准有黄金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关于温室气体排放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指南,此外,还有专门针对中国而制定“熊猫标准”等。笔者认为,要建立起完备的碳交易市场,需在国内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认证标准以及认证体系,否则在以后的国际碳交易中将会陷入被动。
第四,建立碳交易的监管制度。碳交易市场作为环境保护衍生下的新兴市场,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权利及其他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问题,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这是因为碳交易市场属于新兴市场,碳排放权又属于特殊商品,由于缺乏相关市场机制以及法律制度保障,碳交易的投机风险大。而碳交易市场是专业市场,碳交易中信息是否对称,能影响碳交易的公平与否。此外,碳交易可称为君子游戏,因为碳交易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倘若未能维持好碳交易的良好秩序,将对碳交易市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碳排放权额度的核算、分配、控制和监管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所在。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监管制度:一是政府监管体系。在建立起一级市场以后,政府应从积极干预退居到监管之上,建立起由中央统领,包括地方的能源、环保、金融等部门形成的监管体系,确保市场正常运行。二是对交易所的监管。交易所虽不参加交易,却是交易信息的凝聚地,因此需要对交易所信息严格监管,确保信息公正、透明。其中包括碳排放统计信息、配额登记信息、交易备案信息等。三是社会监督体系。只有暴露在社会的阳光之下,方能保证碳交易的健康进行,故应发挥媒体、环保组织、投资者、信用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第五,建立国家层面、科学合理的碳交易法。应规定碳交易机制的基本法律问题,包括碳交易权的法律属性和基本原则;碳交易行为所涉及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等内容。还应明确碳交易运行机制相关内容,包含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规制;挖掘碳交易潜在的交易主体。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应包含违法碳交易行为应承担的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