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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企业的责任是点的责任。”新环保法第四十四条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即排污企业首先要达标排放,在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达标情况下,排污企业还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手段来分担,“这是对超标责任的约定,过去从未有过的提法”。

“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也属于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他们的风险也会加大。”比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也是排放污染物,不能因为是治污企业就随便排放,因为这也会加大环境治理的风险。

同时,新环保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陕西珂沅环保认为,这两条规定形成了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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