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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科学规范的污水废水监测操作,是确保污水废水监测质量的重要一环。报告能否顺利通过认可,也是对操作环节是否科学规范的检验。

  污水废水监测对各类污染物采样点都有明确规定。“即使是专业人员,在采样时也可能犯错。像今年3月,某区环保局提交的一份报告中,pH值、悬浮物和石油类等污染物属于第二类污染物,按规定应在排污单位总排放口采样,但报告中标示的采样位置却是在车间排放口。”陕西珂沅环保提醒,在做污水废水监测时要注意评价标准适用范围及条件,尤其要注意在对有多个车间排口(非总外排口)的污染物进行达标评价时,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

  污水废水监测工作中,对样品的保存也有严格的规定。在送审的部分报告中,很多经过对比了相关规范要求的保存时间,发现一些样品保存时间不符合规定。据介绍,近期多个城市送审的报告中均存在此类问题。比如分析pH值的样品保存时间,《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规定是不超过12小时,“虽然在各项指标中,pH值造成的影响不大,但样品超过了保存时间,这样的分析数据也不能完全通过。”

  另外,污水废水监测项目分析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标准方法的要求。比如一些标准方法要求使用分光光度计来分析样品,但一些条件好的城市,会买一些高端的分析仪器,比如流动注射仪来分析氨氮、氰化物等项目。但这种仪器依据的方法与现行的标准方法不一致,这样得出的数据也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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