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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合同规范角度看是进步,政府完善了顶层设计,特别是对推进工业领域第三方治理有积极作用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可能因为所涉行业较多,合同有些部分如付费机制规定得较为原则,分行业阐述对实际工作的示范意义更大

  ●对于工业污染治理第三方中最复杂的责任划分和归责、追索等问题,内容并不充分

  ◆中国环境报记者 崔煜晨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近日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指导和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

  聚焦工业领域,分门别类各自出台指导文本效果更好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建设运营和委托运营两种模式。其中,建设运营模式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包含的内容较多。主要为由甲方排污单位授权乙方环境服务公司采用特许经营方式,为甲方项目的配套环保工程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乙方收益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因环保设备运行而获得的,由甲方支付。

  委托运营模式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甲方排污单位决定将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检修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委托乙方环境服务公司完成。合同价格为乙方运行、检修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年承包费用,由甲方支付。

  对于《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环保从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均认为,从合同规范角度看是进步,政府完善了顶层设计。特别是《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工业领域,对推进这一领域第三方治理有积极作用。

  “此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中两个协议是关于排污企业与其排污治理服务商的协议,但个人感觉建设运营协议的框架体系强于委托运营协议。”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总监李炜认为。从合同篇幅可见,建设运营模式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共30多页,体例基本遵循业内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协议,但是想包罗的内容太多;而另一方面,委托运营模式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仅十几页。

  他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涉及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供热、供排水等,可能考虑到所涉行业较多,合同有些部分如付费机制规定得较为原则,分行业阐述对实际工作的示范意义更大,也更有借鉴意义。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可以看出此次政策主要针对工业污染治理领域,如果全面推动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工业领域分门别类各自出台指导文本效果更好。

  合同中特许经营概念应明确,最复杂的责权划分应充分规定

  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业界也提出了建议。“不要采用特许经营这个概念。因为特许经营立法后与PPP模式相关度很高,即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相关度很高。”薛涛说。

  李炜也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甲乙双方是否为特许经营关系存疑。他认为,协议文本的内容为企业将运营中的污染治理工作交给专业机构实施,符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一理念。但需要注意的是,两份合同体现的是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不同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所述的特许经营概念的。此次两份合同中所提应该是商法范畴的特许经营,是平等主体间的,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特许经营是行政法范畴的。

  “现在PPP与特许经营在边界界定上不甚清晰,实务中亟待明确。两份合同中所述商法范畴的特许经营是否会将PPP和特许经营这两个概念变得更加清晰有待时间检验。”李炜表示。

  而薛涛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工业污染治理第三方中最复杂的责任划分和归责、追索等问题,内容并不充分。“文本某些部分细节深入,某些部分又偏粗,不太一致。”

  以建设运营模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为例,第3.3规定,“特许期与项目的主设施寿命期限相同”。其中,需明确什么是主设施;同时某个主设施的理论寿命期与实际寿命期有所不同,合同对此如何界定特许期;主设施的寿命期由于不同乙方管理水平有所差异,如何界定。

  同时,业内人士表示,第13.3计价部分,“依据不同的项目特点进行计价,如对于废水处理,可按‘收益=处理成本×流量’进行计算”,未体现乙方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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