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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只是环境治理的一个方面,纵观我国地下水污染治理的现状,还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地下水监测、开采和地下水环境监管分别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的管理下,而部门间权力、责任分散,权责难以界定,存在着“九龙治水”的弊端,弱化了管理效果的落实。另一方面,滞后的法律监管,严重制约着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深化。
地下排污主要有三种类型:渗坑、渗井排放,浅井水层排放和高压深井排放。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大气、地表和地下水水体、浅层土壤这三种介质,缺乏对地下排污的关注。
一般情况下,被发现利用渗坑等进行地下排污的企业,往往是进行罚款处理,并且处罚力度较低,缺乏更深层次的处罚措施。例如,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冷罗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目前我国规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但是,这部法律中许多技术性条款,诸如监测标准、水质标准、水环境容量等规范严重滞后。针对地下排污,现实中就出现了立法赶不上变化,法律不够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