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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是环境行政能力的外延,广泛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弥补政府工作的缺失。创新环境公共治理模式,要按照政府是责任主体、企业是治理主体、公众是监督主体的思路,不断健全政府—公众—企业三位一体的协商对话机制。
建立健全环境民主决策机制。搭建更为开放的公众政策参与空间,在重大决策前期就引入公众参与,搭建“政府—公众”互动交流平台,由决策的“官控”变为“民动”,在制度设计上确保公众能与政府展开平等对话,强化参与者之间的协商和讨论,明确政府和公众参与者的权利配置。要认真落实反馈制度,及时反馈公众参与的结果,公布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的原因,使公众客观、全面地参与到环境公共决策之中。在浙江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正在覆盖全程。公众参与范围涵盖项目立项审批、环境执法监管、环保专家服务以及环境违法案件处罚、评审等环境行政的各环节,是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参与。
建立健全参与主体的培育机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应与服务并重。如在浙江省,公众参与是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市民检查团、市民评审团等组织重点监督企业和政府的环境行为,专家服务团则重点做好企业的环境技术服务,使环保专家的参与不仅仅停留在项目评审会上,更多的是参与到企业的技术服务中去,当好企业的技术智囊。这一经验应该在更多的地区进行推广。当前,应支持各类环保社会组织建设,注重发挥各类专家的智囊作用。建立民间环境专家咨询机构,鼓励专家为政府决策提供研究咨询。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与环保社会组织的联系,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此外,应继续探索政府部门负责人兼职的“官办”民间环保机构的运作模式,发挥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参与技术支撑机制。加强媒体支撑,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建立公众参与的便捷渠道。建立信息发布、意见受理、调处反馈等互动沟通的多媒体平台;加强环境科技支撑,提高对环境信息数据的采集能力,为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发表意见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环境教育支撑,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环境教育体系,普及环保知识,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的能力。强化考评追究机制。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中生态环保指标的权重,强化针对重大环境问题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承担机制。依法督促企业执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要求,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引导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推行绿色经济政策。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用足行政、司法手段。支持民间环保机构以及公众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保护举报监督人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