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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否认,《环境保护法》的现行立法目的已经落后于多数环境单行立法,作为上位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努力改进。


  如果决心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使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应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实现生态文明作为环境法立法目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不可否认,《环境保护法》所拟促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也必定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全面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能脱离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离不开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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