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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中提出:“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笔者认为,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协调平衡部门利益,提高工作效率需要高规格的协调机构。
同样,推动土壤污染立法工作,也需要高规格的协调机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草案和编制说明已于2009年12月完成,但到现在仍未能进入立法程序。今年全国人大发布的2013年立法计划中,这一法案仍未能够被列入审议范围。这意味着,如果明年仍未被列入立法计划,那么,国务院《工作安排》中到2015年“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目标将很难实现。
为尽快改变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边缘化的状态,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蔓延,国务院有必要设立由国务委员或副总理牵头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临时性专门机构。从长远看,还可借鉴国外在环境规制上的有益经验,设立高规格的国家环境资源委员会。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土壤监管监测能力薄弱、治理资金不足、土壤治理修复的科技支撑能力严重缺乏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