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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开始可行性研究工作,为什么2010年才征求公众意见?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来说,公众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前才介入,而对于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来说,公众是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才介入,参与的时间较晚。
“ 这样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弊端。因为,到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阶段和审批阶段再进行公众参与,很容易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李艳芳表示。很多项目到此阶段基本上已得到许可或核准,公众的意见很难对决定产生影响,更不可能使其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这样无疑会大大减弱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很多项目都是先强行上马后补办环评手续,那么,设置公众参与环节是为了保证项目通过,就没有实际意义。
“公众越早参与,越早了解规划和建设项目,就越能提出一些有意义、有价值的建议,对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帮助就越大,公众的影响力就越强,也就越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公众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不被考虑,得不到尊重,避免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化。同样,公众参与越早,如果项目最后不能建设,那么对政府和企业的损失也可以降到最低。”李艳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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