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基于一个假设前提,“政府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即政府仅是约束企业污染行为的管制者,因此缺乏有效规范和制约政府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
实际上,政府不仅是环境管理者,而且是经济建设规划者、投资者和招商者。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紧密联系的,一些地方,许多污染企业同时也是缴税大户和创造GDP的大户,政府可能提高对当地企业污染行为的容忍度,以牺牲资源环境换取经济和财税增长。
由于政府是当地经济的推动主体,“政府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如果政府在作产业规划、投资重大项目及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没有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就会作出短视决策或在执法上消极懈怠或不作为。
对此,要加强政府环保问责,防止政府成为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要依据草案提出的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合理权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发展决策需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转变地方政府以牺牲资源环境换取短期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要建立一套规范政府环保履职的有效的制度框架,进一步细化对政府环保履职的激励与约束,健全政府环保履职的考核激励机制,完善对地方政府环保履职的监督、问责制度。考虑到环境问题具有“跨区域”特征,草案特别提出“联防联控”机制,这能有效防止各地方政府互相推诿环保责任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