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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资讯    

    国外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环境权? 

   近年来,不少国家的法律已经通过规定公民环境权,确立了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76年4月)第66条规定:“全体公民都有享受不损害其健康的生活的条件,同时也有义务保护环境的洁净。”

    《智利共和国宪法》(1980年)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国家有义务监督、保护这一权利,保护自然。”
    《秘鲁政治宪法》(1980年)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国家有防治环境污染的义务”。
    加拿大于1982年修改的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的内容。
    《菲律宾宪法》(1987年)规定:“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权利。”
    《马里宪法》(1992年)第15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拥有一个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国家和人民有保护、保卫环境及提高生活质量的义务。
    厄瓜多尔《宪法》(1998年修订)第86条规定,在明确规定
公民环境权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要求国家制定法律保护环境、保存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防止环境污染、阻止自然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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