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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珂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章 创优目标及奖惩
第一条 优质工程奖励
1、工程质量获得的国家“鲁班奖”,奖励40万元。
2、工程质量获得省(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工程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8万元。
4、工程质量获得县(县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
5、工程主体质量获得省(直辖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奖励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6、工程主体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奖励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
7、同一工程的质量按最高奖项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主体结构工程优质与竣工工程质量奖可重复计算。
8、工程质量受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奖,视具体情况参照奖励。
9、参与受奖工程分项施工的参建单位应在文件中明确填写(参建单位是指其所分包的分项工程合同造价总额超过总包单位合同造价总额的20%的分包单位),参建单位的奖励按上述奖励的20%计算。
第二条 凡在创优质工程,保证和促进工作质量提高,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过程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均酌情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1、在接受部(省)地(市)县质量大检查中成绩突出者。
2、公司年度、季度和其他质量大检查中工程质量名列前茅者。
3、凡在提高和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有创举、标准、革新、重大改进以及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有关部门认可的。
4、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为提高和保证工程质量作出贡献者。
5、获得公司及以上级“优秀质量员”称号者;在整理质量保证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方面,业绩突出者。
6、对消灭质量混凝土通病有突出贡献者;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企业达标升级或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在开展QC及TQM活动中成绩突出者。
7、获得其它质量荣誉称号及奖励者。
第三条 省市大检查通报的奖罚
1、在省(直辖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5000元。
2、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2000元。
3、在省(直辖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4万元。
4、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2万元。
5、上述同一通报中,质量与安全双重表扬的,奖励按一项计算,质量与安全双重批评的按条文重复罚款计算。
第四条 新闻曝光的罚款
1、受新闻电视台曝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2万元。
2、受报纸曝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2万元。
第五条 工程资料与保修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套技术原件应在一个月内上交公司存档,如未上交,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押金,年终结算时予以扣除,一年结算一次。
2、由于项目部原因,若资料不能上交公司存档,押金做罚款处理,项目部不予经济决算。
3、竣工工程必须按照公司质量保修制度进行保修,如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回访保修,资料押金、保修金不予返还,项目部不予经济决算。
第六条 工程质量奖励基金的奖罚
1、根据公司责任承包书或合同,质量奖励基金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5%提取,奖罚按决算总造价计算。
2、内控评定按观感70%,平时检查30%考虑汇总,按项目的得分分档返还或罚款。
3、本奖罚单独实施,不包括大检查奖罚和平时罚款。
第七条 质量管理处罚
1、项目部没有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制度,罚款2000元。(必须包含图纸会审、设计修改、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批、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评定、质量奖罚、质量例会、工程实体检验检测、总包对分包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制度)
2、项目部无详细的质量计划,罚款200元。
3、项目部质量员、资料员无证上岗,各罚款500元。
4、项目部与分包无质量责任书,罚款500元。
5、施工用的计量测量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检定的,每一件(项)罚款100元;施工现场缺计量测量工具,每一件(项)罚款200元。
第一条 本《制度》凡遇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有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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