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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镇 污水处理 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这是必须执行的。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以主要接纳处理印染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为例,印染废水中含有一级致癌物苯胺,应该作为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但限于监测人力、物力等因素,基层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监测很少考虑这样的针对性控制项目。不仅如此,一些业务不精、监管不严的地方还存在新标准生效后继续执行老标准、重点行业标准生效后继续执行综合标准等问题,实际放松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一步降低了排放达标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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