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10年1月21日稿)中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从付费模式来看,PPP项目可以分为三类:(1)使用者付费项目;(2)使用者付费加一定政府补贴的项目;(3)政府付费项目。
虽然《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但76号文仅是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过低;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前述第(2)、(3)类项目才适用政府采购法,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采购。
在《政府采购法》未作修改,或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专门立法中未做明确前,国内采用用户付费模式的PPP项目只能算广义的政府购买服务,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
陕西珂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整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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