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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治污能否“治理暂缓,防范先行”
文章来源:陕西珂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3-06-20   阅读:619

        据悉,由环保部牵头,国家发改委、国土部、工信部、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初稿已经完成。但是即便乐观地估计,该法恐怕在短时期内出台也不容易。我们知道,治理土壤污染相当缓慢,成本相当高,立法抉择较难,但防范仅有执法成本,更容易实施。


 
        因此,笔者建议,在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出台前,能否“治理暂缓,防范先行”,先行出台防范土地污染的单行法规,其内容可以包括:对土壤污染设立普遍性的监测制度、在土壤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建立土壤污染档案、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的责任划分和问责制度、设立土壤污染信息公开制度等。
 
        从国外的例子来看,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2002年日本制定的土壤污染对策法,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对工业企业关停与转产以及进行土地再开发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规定。土壤污染早已严重危及到了全国人民的食品安全,不能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