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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沅环保提醒:偷排污物者或难逃刑责
文章来源:陕西珂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3-07-18   阅读:790

   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6月1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符合这14项标准的都可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些规定的出台,也代表着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件中,监测发现排放的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严重危害环境,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已经符合了入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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