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说某某企业倾倒了有毒物质,可到了法庭并不被认可,他们会认为这只是科学上的定义。要定罪就需要法律上明确有毒有害、致癌物质具体包含哪些,这个难题也在此次司法解释中得到明确。“ 关于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和我们环保方面的规定已经统一和衔接起来,使得在这方面动用刑法时操作性更强。”杨朝飞说。
据他介绍,美国的清洁水法附录中有个长长的目录,只要在其中标明的物质都不能随意排放和倾倒,否则就会被判定违法;其大气方面的法律中也有有毒有害物质名单,含一百多项。凡列入法律名录的有毒物质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定义。而此前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有毒物质”这个名单,因此也缺少了定罪的法律依据。
这个明确让企业在处理“有毒物质”的时候不好再打马虎眼。江晶晶表示,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利用、处理处置企业,特别是一些矿区,由于长期高强度和粗放型的开发、冶炼、加工,存在严重的重金属污染隐患。还有电池、煤炭、医药等很多工业领域,这些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肯定要受到内部和外部的督促并完成环境风险隐患整改。重金属排放车间、排污口、固体废弃物排放等等都要更加经过严格的处理,除尘、过滤、沉淀及矿业综合开采环节,在粉尘回收利用、水循环和除尘系统上,都要更加重视相应设备的改造升级,不能吝惜资金投入,以达到国家相应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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