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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文章来源:陕西珂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3-08-03   阅读:945

                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 环境保护 是基本国策。此次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专家表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也积累了一些新经验,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王毅委员说:“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意义重大,代表了未来文明发展的方向。”

依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得很好,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更能适应我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李景田委员说,草案第二条对环境的定义,建议再做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环境的定义从1989年一直沿用至今,建议根据形势的发展纳入一些没有纳入的环境要素,比如增加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安全、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内容。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都是现在大家很关注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还明确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记者 顾瑞珍 周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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