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理上,将《环保法》称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基础法”,其基本功能有以下三个:
第一,为环保事业奠定法律基础和组织机构方面的框架。如规定了法律上的“环境”概念、单位和个人有关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规范和制约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在现实中,不少大的环境问题是由政府引起的,作为“环保事业基础法”,《环保法》担任这项任务责无旁贷。
第三,规定一般性环境管理制度,如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制度。这些制度都是综合性、基础性的环境管理制度,不宜由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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