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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源排放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2002),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但是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并未实现对接。特别是对于气候变化与强人类活动影响下的缺水地区,水环境容量十分有限,导致即使所有污染源都实现达标排放,依然不能满足水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污水排放标准是环境执法的基石。我国污水排放标准不能跟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上世纪70年代初,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包括北美、欧洲、日本等国的排放标准。但我们要看到,在北美和欧洲,100公里的河道可能只有3~5家工厂,每个工厂按照排放标准排放,河流水环境容量是够的。但我国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这些地方,100公里河道就有1000多个工厂,如果按照同样的排放标准排放,就会大大超过水环境容量,从而带来严重的水环境问题。
要适时修订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已施行10多年,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以及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这一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水环境管理的需要。比如太湖流域出台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北京市出台了《水污染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地方标准的出台,为国家制定更严格的水环境排放标准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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