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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主要分为直接监管、刺激性监管和自我监管3种。
直接监管主要是政府通过制定总量或浓度标准,确定最佳可用污染控制技术,强制要求企业遵守的一种监管制度。如果对行政手段过分依赖,惩罚性措施力度欠缺,直接监管的运行效率无法充分发挥。
刺激性监管分为基于市场和基于信息两种方式。基于市场的监管主要由政府确定最高排污限度,企业确定各自的目标,实行可交易的排污费,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或者购买排污许可证;基于信息的监管主要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通过公布污染信息,引起企业对于名誉和社会舆论的关注,达到自愿减排的目的。这种监管制度需要公开且准确的信息、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以及企业对政府的充分信任。刺激性监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够有效缓解政府监管压力,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自我监管主要是指单个企业或者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准则、行业协定,规范自己的企业行为,自愿遵守的环境行为。自我监管是未来环境监管发展的主要方向。
我国环境监管长期存在的问题包括:“无权力”——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无能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无压力”——环境考核机制不力;公众参与不到位等。目前,我国对重金属污染的监管以直接监管为主,通过单纯的收费政策来遏制工业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这在很大程度上默认了这种污染方式;刺激性监管和自我监管处于辅助地位,特别是在刺激性监管中,排污收费机制不健全导致市场手段在重金属污染治理中的作用严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