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资讯 |
现阶段,各地在环境公共治理中普遍存在一些困境和难题,急需进行破解。笔者在此结合浙江省情况,将环境公共治理中一些困难和问题剖析如下:
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带来了推进的不确定性。在很多地区,从制度设计、平台搭建,到渠道建立,都是在环保部门主导下开展。如嘉兴市主导组建以市、县环保联合会为大本营,以市民检查团、专家服务团、生态文明宣讲团和环境权益维护中心为框架,通过联合会与环境学会共建,增强组织工作实力。在很多地区,政府部门负责人通常担任联合会、志愿者协会等环保社会组织的领导。如舟山市成立了以副市长兼任总队长的舟山群岛新区环保志愿者服务总队。
环境公共治理的推进由各级政府主导,并且,环保联合会或环保志愿者协会等的领导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确保对公众参与进行有效引导,使之有序推进。但是,民间环保机构也容易因此丧失本身立场。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官民”重大分歧的问题上,公众参与可能会根据政府的工作需要来进行,民间环保机构发挥的作用有限。
二是公众参与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在一些地区,公众参与平台广泛搭建,参与渠道正在不断拓宽。很多地方正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以环境教育、区域自治、行为规范、污染防治为重点的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使公众参与更具广泛性、群众性和成效性。但是,公众参与的能力建设仍然有待加强。特别是很多民间环保机构的组织建设不是很健全,草根民间机构力量还很薄弱。由于缺少先进的NGO治理理念和经费支持,在民间环保机构组织中,有的内部管理涣散,工作无计划、活动不正常,人员不稳定性、流动性较大。大批有识之士和热心于环保事业的民间力量被拒之门外。在公民个人方面,大部分人还停留在参与一些公益性的志愿者服务方面,理性思维有待提高。
三是公众参与制度化渠道作用发挥有限。为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浙江省修订了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做了细致规定。嘉兴市实施环保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制定“一会三团一中心”工作章程,完善《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推动公众参与从执法监管向污染源头控制和案件评审、技术服务延伸。
但是在很多地区,在与环保相关决策中,公众制度化参与渠道仍然不畅通,公众表达环境利益得不到政府部门的及时回馈。目前,公众制度化参与机制还缺少刚性、可操作的要求,公众参与权利配置被边缘化。以环境保护为外衣、交织着其他社会矛盾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政府与公众缺少温和的对话机制,重大项目将持续面临脆弱、敏感的社会心理环境。因此,急需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
四是环境信息公开还需加强。环境信息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在一些地区,正在扎实推进环境信息公开,通过创新环境信息公开载体、丰富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手段,努力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如宁波市环保局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发布超标违规记录、依申请公开事项等公众关心的信息,完善网上办事、网上咨询和网上投诉一体化机制,通过手机app(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整合办事窗口政务公开职能,推出政府—企业—公众互动活动。正是通过加强交流互动,及时向公众提供了各类环境信息,尤其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但是在很多地区,公众了解环境信息渠道还不多,公示信息面还太窄。对有些涉及民生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拒绝公开的现象时有发生,公众对重大环境问题信息掌握得就更少。这些都阻碍了公众对环保的主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