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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我国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均隶属于各级政府,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机构。其负责人由地方政府任命,其经费,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都是由当地政府提供。因而,其从事的所有活动都不可能独立于地方政府。
由于环境执法的对象主要是各类企业,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解决当地就业压力的主要依靠对象,因此,这些企业大都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失去了自身独立性的地方环保部门显然不会违背地方政府的意志,去做不利于企业的事情。而且,地方环保部门也没有对违规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这是我国环境管理领域广为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重要体制原因。
世界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环保管理系统都实行的是垂直领导的管理模式,以使环保部门能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能,不受地方当局或其他部门的干扰。面对我国严峻的环境污染态势,从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