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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山东省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政策、法规等方面予以支持,不断完善中水回用体系建设。《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规定,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对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减收污水处理费。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再生水、中水、雨水、矿坑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新制定出台的《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要求,设市城市和县城要规划建设再生利用项目101个,新增再生水利用能力166.9万立方米/日。
山东省各市也积极细化措施,加快中水回用步伐。
淄博市对居民小区中水回用的首家试点工程,由市财政从排污收费资金中给予130万元补助。其他被列入《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的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和已建成的居民小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工程,市财政也将从排污费资金中拿出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总投资10%的补助。对回用的中水,不计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菏泽市在市控以上企业全面实施以建设一套技术水平先进的治污设施、一套中水回用工程、一个规范化的排污口和生物指示池、一个应急事故池等为主要内容的环保“十个一工程”。中水回用成为全市污水处理的一大亮点,不仅采用的工艺先进,而且逐一落实了中水回用措施,处理后达标的水不再白白浪费。
临沂市制定了《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建设、使用中水设施项目的单位,将给予优惠政策。对在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还将给予表彰、奖励。